Schedule 3是《1994年移民法条例》中的一组附加条款(包括3001, 3002, 3003, 3004, 3005条款)。它针对的是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某些签证申请,但在递交时身份不合法的申请人。
它不是一个可选的指南,而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标准。如果一个签证申请受Schedule 3约束,申请人就必须满足这些额外条款,否则签证必须被拒签——无论申请的其他方面(例如配偶关系的真实性)多么完美。
Schedule 3条款的适用对象非常明确,主要包括两类人:
非法非公民 (Unlawful Non-Citizen)
这是最常见的情况。即申请人在递交新签证时,其持有的上一个实质性签证(如学生签、旅游签)已经过期,并且他们没有申请或持有任何过桥签证。通俗来讲,这就是“黑民”状态。
持有某些过桥签证的申请人
并非所有过桥签证(Bridging Visa)都一样。如果您是在实质性签证过期后才申请的过桥签证,您持有的很可能是过桥签证E(Bridging Visa E, BVE)。在持有BVE(或BVC, BVD)的状态下递交境内配偶签证,同样会触发Schedule 3。
一个重要的澄清:如果您在旧签证过期前递交了新签证申请(例如配偶签证),您会自动获得过桥签证A(BVA)。这种情况下,您在递交申请时是“合法”的,不会触发Schedule 3。
以最常见的境内配偶签证(Subclass 820)为例。当一个“黑民”申请人递交820签证时,签证官会同时审查两套标准:
Schedule 3 是一个“过滤器”。如果签证官认定申请人未能满足Schedule 3,他们甚至不需要去审查关系的真实性,就可以(也必须)依法拒签该申请。
这就是为什么Schedule 3被称为“头号杀手”——无数申请人花费巨额签证费,准备了海量的关系证据,最后却因为这个技术性的法律条款而被拒之门外。
法律在关上一扇门时,也留下了一道缝隙。对于Schedule 3,这道缝隙就是**“豁免”(Waiver)**条款。
法律规定,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,存在**“令人信服和同情的理由”(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, C&C)**,移民局(或AAT)就可以豁免Schedule 3的要求。
这是整个案件的胜负手。您的申请材料不再是证明“我们有多相爱”,而是要论证“为什么我们的情况是如此令人信服和同情,以至于法律应该为我们破例”。
这是澳洲移民法中最难论证的概念之一,因为它门槛极高,且极度依赖客观证据。
移民局和AAT仲裁庭已经明确表示,以下情况不足以构成“令人信服和同情的理由”:
您必须证明,如果签证不被豁免(即申请人被迫离境),将会对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(通常是担保人或子女)造成重大的、非同一般的负面影响。
澳洲公民子女的最佳利益 (The Strongest Factor)
这是最有力、最常见的豁免理由。如果申请人和担保人拥有一个共同的、在澳洲生活的澳洲公民子女,那么论证的核心就是:强迫申请人(父亲或母亲)离境,将会严重损害该澳洲儿童的最佳利益(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, BIOC),这违反了澳洲的国际义务。
对澳洲担保人的重大依赖 (High Dependency)
如果担保人(澳洲一方)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(生理或心理),并且在日常生活上高度依赖申请人的照顾。这需要多名专科医生和心理学家出具的、强有力的医疗报告作为证据,证明这种依赖是独特的、不可替代的。
其他罕见情况
例如,申请人成为“黑民”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极端情况(如严重的医疗紧急情况、前中介的严重失职等),并且非法滞留的时间极短。这种情况的论证难度极高。
一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是:在AAT(行政上诉仲裁庭)阶段,AAT委员有权审查截至他们做出决定之日的所有新事实。
这在Schedule 3案件中至关重要。
这就是为什么许多Schedule 3案件在移民局阶段必败,但在AAT阶段却有逆风翻盘的机会。
Schedule 3是澳洲移民法中最复杂、风险最高的领域之一。它不是一个可以通过“多写点关系陈述”就能解决的问题,它需要的是一份严谨的、基于法律和判例的豁免陈词(Waiver Submission)。
试图自己处理Schedule 3豁免,无异于在没有地图的情况下穿越雷区。一旦在移民局阶段失败,您不仅损失了高额的签证费,还将面临更昂贵、更漫长的AAT上诉。
Immigix团队是处理复杂移民案件的专家,尤其精通Schedule 3豁免和AAT上诉。如果您的身份已经“黑”了,或者您持有BVE,请在递交任何申请前,立即**联系我们**,获取专业的法律评估。